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和谐校园,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活跃教职工的文化生活,提高教职工的综合素质,规范教职工协会的管理,促进教职工协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协会是在校党委领导、校工会管理和指导下,以丰富校园文化、活跃教职工业余生活、增强教职工素质为目的,以服务教职工为宗旨,由具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
第三条 教职工协会的组织主要面向科技、学术、教育、体育、文艺等方面,禁止组织成立带有伪科学、同乡会等有社会负面性质的协会。
第四条 教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服从校党委领导和遵守校行政规定,接受校工会的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校工会对教职工协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在活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二章 教职工协会的建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教职工协会的建立
(一)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协会成立申请,并附协会章程草案和初步组成成员名单(须10人以上)。
(二)校工会召开协会工作会议,审议拟建立的协会申请。
(三)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宣传部备案;未予批准的,要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教职工协会章程的内容
(一)协会全称、性质及宗旨。
(二)协会的组织机构。
(三)会员权利和义务。
(四)协会活动形式和组织纪律
(五)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六)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协会的变更
(一)协会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校工会申请变更登记。
(二)协会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校工会审核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三)协会更换负责人,须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起7个工作日内报校工会审核,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第九条 教职工协会的注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程序予以注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及校纪校规。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
(三)1年内未开展任何活动。
(四)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教职工协会,校工会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对组织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章 协会成员
第十一条 参加教职工协会的条件
(一)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工会会员。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承认各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
(四)履行各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条 教职工协会负责人
(一)由教职工协会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二)热心教职工协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
(三)有一定的协会工作经验和相应技能。
(四)按照工会要求认真负责地组织开展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协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监督协会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有权向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对协会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协会成员有权向校工会投诉。
第十四条 协会成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教职工协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按时参加教职工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主动向教职工协会负责人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完成教职工协会交给的任务。
(五)必要时,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协会管理
第十五条 教职工协会活动开展基本要求
(一)协会组织的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二)每年至少召开会员大会1次,组织开展全体会员活动2次。
第十六条 校工会不定期召开教职工协会工作会议,参加人员为各协会负责人、分工会主席。
第十七条 教职工协会属于校内群众组织,各协会的对外活动需出具印章时,由校工会根据具体情况代章。
第十八条 教职工协会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教职工协会的经费由会费、自筹经费和校工会补助构成,会费和自筹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和支配。
(二)校工会补助经费须由工会负责人审批,一般用于购买活动所需的耗材和用品,经费使用及报销必须符合学校及校工会相关规定。校工会可视协会活动情况适当增减补助额度。
(三)教职工协会必须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协会刊物
(一)教职工协会经学校宣传部同意,可以根据需要发行协会内部刊物。
(二)教职工协会刊物所需经费由各协会自筹。
(三)教职工协会刊物稿件需经协会负责人审核。
第二十条 教职工协会应在每年年终向校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年度工作计划,校工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可视情况开展协会活动考核评优活动。考核评定工作通过教职工协会工作会议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浙江科技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