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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际处:关于申报2019年度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交流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的通知
发布:2018-06-20   来源:匿名  浏览: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访问的管理工作,做好2019年国际交流计划,提高出访效益,现对我校2019年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交流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范围 

由国家财政拨款出资的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考察、交流、访问、培训进

修、科研合作、国际学术会议等均需申报计划,经财政厅审批列入年度出访经费预算计划内才能出访。具体如下:

1. 已有交流合作项目类考察、交流、访问

属于学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一览表(附件1)范围内的短期出国(境)考察、交流与访问。

2. 拓展项目类考察、交流、访问

不在附件1中、但有充足的前期准备且已与外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的考察、交流、访问。个人或团组在办理出国、赴港澳台手续前须提交已达成的合作协议草案。

3. 三个月以内的培训进修、科研合作、国际学术会议。

二、  申报要求

1.  访问计划须从二级学院(部、中心)实际工作出发,要有明确出访任务,

并考虑出访实际效果,优先考虑有实质性课程引进计划的出访;原则上中层干部出访两年不超过1次,分管国际合作的中层干部根据工作需要次数不受限制,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                                                                      

 2. 合作考察类出访,访问一个国家控制在6天以内,两个国家8天以内(根据省外办出国管理处的最新要求,因公出访原则上一次不得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特殊情况个案报批)。合作协议有明确规定的、游学项目以及出访任务确需延长的除外,在国(境)外逗留期间费用由邀请方承担的可适当放宽,具体出访时间以省外办审批件为准;

3. 拓展类项目在出访前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草案,留学生管理中心和工程实践中心除外;

4. 每个出访团组根据具体出访任务推荐合适的人选,不得派遣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访;出访人选的外语水平需符合派遣国或地区的语言要求,能较好地完成出访任务;

5. 每个出访团组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其中一般性考察访问(课程引进、

科研合作、实验室建设以及留学生招生除外)人数控制在1人,有合作协议明确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报学校批准。10-20名学生的交流团组可选派1名带队教师,20名以上学生的交流团组可选派2名带队教师;

6.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7. 由国家财政经费资助的出国项目一律从严,由横向科研经费资助的出国

项目可适当放宽限制;

8. 因预算紧张,学生(包括研究生)出国经费建议以奖学金形式直接发放;

9. 出访任务重复的,酌情删减;如有特殊情况请说明;

10. 能严格遵守外事活动纪律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

三、  其他

1.  短期因公出国(境)特指:3个月以下(不含3个月)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开展工作访问、讲学、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2.  请写明每项出访计划的出访国家、人数、天数以及预计费用;

3.  请提供具体的项目经费卡号和经费名称,如需从多个项目经费开支,请写清楚每一个经费卡号和名称,二级学院出访原则上不能占用教学经费。

4.  如因学院或部门未及时提交出访计划和出访明细,引起2019年本学院或部门人员无法正常成行,相关责任由相关学院或部门自行承担。

5.  由于学校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访问经费预算有限,请各学院或部门将本单位的出访计划根据出访必要性进行申报,一经同意将按计划执行,当年的出访执行率将会影响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额度。

6.  请各学院(部门)于201862216:00前将《2019年度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工作交流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附件2)、《2019年度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国际会议类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附件3)提交至国际交流合作处,纸质(纸质版需要学院盖章)和电子版(文件名:XX学院或部门2019年度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交流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各一份。另,一般性考察访问计划(附件2)和科研、学术类访问计划(附件3)务必分开填写。

联系人:冯海琴;办公室:行政楼413

电话:85070978;电子邮件:haiqinf@126.com

附件1.学校国际合作交流项目一览表

附件2.2019年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考察、工作交流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

附件3.2019年短期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科研合作、学术交流、国际会议访问计划及经费预算申报表

 

 

                                                                                                              国际交流合作处

                                                                                20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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